2002年住上海市某区的王某由于感情问题准备自杀,在留下遗书之后便服毒自杀,遗书上写明将自己的银行存款中的一万元赠给自己的好友孙某。但在大家处理王某的遗产时王某的妻子和父母与孙某产生了纠纷,其主张王某去世后并没立下遗嘱,所立下的遗书不是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一万元应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父母、配偶继承。律师
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对个人财产与财产相关的其他实务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一般以书面为表现形式。不是每份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且为法律所认可的,有效的遗嘱有四大要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已成年以及精神正常;
二、遗嘱人立遗嘱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即系遗嘱人立遗嘱时出于自愿而并非受他人欺骗或者胁迫;律师
三、遗嘱所涉及的内容必须合法,1.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2.遗嘱中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不得涉及他人的合法财产,3.不需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遗嘱须有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更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律师
本案中的争议点是该遗书是否为遗嘱。遗书是指死者对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后事的安排,遗嘱是指生者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处分,死后才能生效。因此遗嘱是包括在遗书范围之内的,当遗书中有对死后财产进行处分的内容,则该遗书可作为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证明遗书无效,则该遗书可认定为自书遗嘱。故本案中王某的遗书可按照自书遗嘱对待,该一万元银行存款应由好友孙某继承,该遗嘱未处分的王某其他个人合法财产由配偶、父母、子女进行法定继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