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女士是一位知识分子,她觉得自己的年纪也不小了,想自己百年后会有纠纷,就打算写一份遗嘱。她对着电脑,一字一句写了遗嘱,确认没有错别字后,最后还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为了以防万一,她拿着遗嘱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沈律师认为打印遗嘱是《民法典》中的一个新规定,以前《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随着电脑的普及,使用电脑打印遗嘱也是常见,故而这次《民法典》将打印遗嘱也列入其中。《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 年、月、日。”
但岑女士的这份遗嘱,其中一名见证人是她的儿子,而作为继承人的儿子是没有权利作为见证人的。目前法律允许立遗嘱人用打印遗嘱的方式立遗嘱,但是对于遗嘱的形式还是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字,写上年、月、日。本身作为遗嘱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他们是无法作为见证人的。必须要找和遗嘱无关的人员,作为见证人,起到一种公平、公正的立场。而且必须是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到场见证,比如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单位的同事,自己的好友等等。由遗嘱人和所有的见证人都在每一页上签上自己的姓名,还要签上准确的年、月、日,才能形成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
同样的麻烦,也存在廉老先生家庭中。廉老先生觉得自己已经年迈,最近身体也是一天不如一天,而他的家庭状况和成员也较为复杂。原来年轻的时候,他和第一任妻子结婚,生有一儿,后来妻子病逝。经人介绍,认识了第二任妻子,本来没想着生孩子,但妻子突然以外怀孕,考虑到妻子并没有生育过子女,他也同意将子女生育下来,这次是一个女孩。结果很不幸,第二任妻子在外地旅游时,遭遇车祸去世,病逝前,留下遗嘱,财产都归他继承。
最后一任妻子,是他在跳广场舞的时候认识的,刚开始两人情投意合,当年没过多久,对方声称自己怀孕了,并生下一名女儿,结果女儿的血型和他并不匹配,经鉴定这个孩子并非是他的亲生女儿。两人的关系也急转直下,虽然后来磕磕碰碰,两人并没有离婚,但目前也处于分居状态,已经分居将近三十多年了。
考虑到自己和第三任妻子长期分居,感情也不和。因家中情况比较复杂,他也想立一份遗嘱,将自住房屋留给儿子,第二套学区房和自己的存款留给第二任妻子所生的女儿。自住房屋,原来是单位分配的,后来和第一任妻子结婚时,将其买为产权房。第二套住房是在和第二任妻子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是为了给孩子读书用的学区房,目前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两套房屋都没有贷款。
因廉先生早年患病,右手发抖,故而无法连续写字。同样的,他口述,让儿子打印了一份遗嘱,然后在遗嘱上签名。这份打印遗嘱的问题同岑女士的,见证人都是利害关系人。沈律师认为如果自己无法找到不相关的人来见证,那就花钱请律师到场见证。
《民法典》第1136条将打印遗嘱独立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进行规定,随着电脑的发展和普及,选择打印而非用笔墨书写,成为制作书面遗嘱的常见方式。遗嘱抬头为“遗嘱”,除相关签名、年月日的数字为手写外,其余字迹均为打印。
上海高院在2016年《民一庭调研与参考》中就“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这一问题,给出的意见是,“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的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如今电脑打印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无论是电脑打印还是笔墨手写,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确认。
上海高院在2016年《民一庭调研与参考》中就曾给出倾向性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律师
对于打印遗嘱的见证人而言,在场见证的“在场”不必然包括遗嘱文本的打印过程,也不需要遗嘱人在打印前口述遗嘱内容的经过,但必须包括遗嘱人签名及注明年月日的方式,表达其设立遗嘱意愿的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