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姚先生多年单身,在他50多岁的时候和30多岁的外来妹小荣结为夫妻,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姚先生一直怀疑婚后生育的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不久前姚先生被查处有鼻癌,虽然不是致命的癌症,但他还是在侄儿及哥哥的陪同下姚先生找到了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希望拟定一份遗嘱,剥夺妻子和女儿的继承权,遗产归侄儿继承。本案件中姚某的女儿并没有成年。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姚先生的做法并不合乎法律规定,我国遗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对于多数公民来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常见的,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的继承,本案件中姚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系妻子和女儿,如果他不留遗嘱,他们母女二人都有继承权。所谓遗嘱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律师
遗嘱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遗嘱赠与。如果留给侄儿就是遗嘱赠与,因为侄儿并不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遗嘱没有规定的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件中,姚先生可以通过遗嘱取消妻子的继承权,充分体现了立遗嘱人的自由权,但是这种权利受到了限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姚先生的女儿没有成年,属于缺乏劳动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果剥夺她的继承权,会引起遗嘱部分无效。因此姚先生必须为女儿留出合理的生活费用作为遗产。律师
如果姚先生对女儿的身份有怀疑,可以带其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否定的,姚先生又没有收养该女孩的意思表示,那么无需为她留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