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有癌症晚期,而两人唯一的儿子则患有精神分裂症,经二十多年治疗也毫无起色,丈夫携带儿子共同自杀。但丈夫留下了一份遗嘱,指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妻子小刘继承。但丈夫家的父母都认为遗嘱真实性存在疑问,提出了有其他的可能,不同意妻子小刘继承房屋。律师
妻子小刘认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了儿子,后来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留下遗嘱指明归妻子继承也无可厚非,故而要求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公婆认为自己年老体衰,儿子应当不会自杀,其留下的遗嘱是儿媳伪造,故而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儿子的房产及存款。另外公婆还认为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并不生效。
但妻子小刘拿出了遗嘱,遗嘱里面也已经写明,由于双方生育的儿子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丈夫又患有癌症,悲观厌世,决定带儿子一起解脱痛苦,重新投胎,表示房屋归妻子所有,其他人都无权干涉和处分,自己留有的六十万元存款,一半属于妻子,其余三十万,由妻子,父母共同继承,由妻子分配给父母。律师
听了妻子小刘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小刘丈夫在留下遗嘱时,并没有患有精神类疾病,虽然患有癌症,但仍然具备名是行为能力,他的父母年纪较大,也为父母留下了一定的继承份额,且他的父母也有退休工资,故而遗嘱是有效的。从遗嘱内容分析,虽丈夫称自己精神抑郁、焦虑,但遗嘱本身条例较为清晰,遗嘱内容也非常明确,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这份遗嘱是有效的。从遗嘱来源来看,是丈夫写下后放在家中,后来由妻子小刘找出提供,如果公婆有异议的,可以对笔迹进行鉴定。
遗嘱对财产的分配并没有矛盾,而且小刘已经将丈夫约定的二十万元全部给了公婆,分配合理,遗嘱属于真实有效,如果笔迹鉴定后,遗嘱确属于其亲笔,那么就可按照遗嘱继承,虽然是自书遗嘱,并非是公证遗嘱,但遗嘱仍然有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