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老先生和关老太太曾经的配偶都已经因病去世,两人是在公园中散步认识的。关老太太会做饭做菜,手艺不错,而且脾气温和,她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在国外工作,儿子也已娶妻生子。关老先生负责家中家务,打扫卫生,洗衣晒被,他育有一名女儿,现在外地工作。前年关老先生患上了新冠肺炎,康复后,还是觉得胸闷胸痛,长久不能恢复。现在虽然已经恢复,但出家门走上几百米路就会心慌喘气。
去医院就诊,医生也没查出来是什么毛病,后来称是新冠后遗症。这次的疾病让两位老人都想到了身后事,虽然现在身体还算康健,但保不准什么时候会出意外去世。两人思考再三后,决定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对身后的财产做了安排。两人担心任何一方亡故,会给另外一方带来不便,所以想共同写一份遗嘱。
对于遗嘱人死亡后的共同财产或者各自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继承由继承人来承继的一种继承方式。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作为被继承人,有权共同订立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不过《继承法》在共同遗嘱方面存在立法空白,而《民法典》对共同遗嘱也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定。故而沈洁律师认为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只要符合普通的遗嘱,就可以了。
共同遗嘱也称为合立遗嘱、共立遗嘱、联合遗嘱,两人共同协商订立的一份遗嘱,对各自身后的遗产进行分割,安排继承人来继承的一种方式。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对于后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其实是两人各写各的,只不过记载在一份遗嘱中,相互独立。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在遗嘱的内容上相互不独立,其中的内容不能分开。律师
现在,关老先生担心的是自己身体不好,万一去世,那么留下的产权房是自己的遗产,而关老太太并没有住房,她的老房子早就卖了,分给了当时要出国留学的女儿和在国内的儿子。婚后,两位老人一直居住在关老先生名下的住房中,为了能顺利再婚,他曾经给儿女写过遗嘱,称自己亡故后,房子归女儿继承。他就担心女儿继承房产后,会将继母赶出去,导致老太太无处居住。所以他希望能新立一份遗嘱,确保自己去世后,老伴能老有所居,安心到去世为止。
所以共同遗嘱往往是出于两个目的,一种是保护配偶的合法利益。在遗嘱中约定夫妻任何一方先去世,遗产由生存的配偶进行支配。其他遗嘱继承人暂时不能分割遗产。只有当双方都去世后,遗产才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这种遗嘱往往是再婚的老人们签订的,目的多数是给现在的配偶寻得一方住所。另外一种是为了保护年幼的子女所订立的,遗产归父母或配偶保管,等到子女长大成人后,由子女继承遗产。
如果夫妻双方设立共同遗嘱,一方执笔,双方签名和签订日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共同遗嘱的法律特征。如果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遗嘱自由。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六种形式。其中自书遗嘱是本人亲笔书写,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才可订立,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
关于共同遗嘱,肯定是由一人书写,另一人签字,对于共同遗嘱,沈律师建议需委派两名律师或者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见证,比如居委会的干部,街道的干部。邻居之类的就怕到时候发生继承纠纷,不肯上庭作证,所以不建议他们作为见证人。当然也有人认为共同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但沈律师认为小心为宜,万一被法院认为一方的签名没有见证人是无效的,那则属于得不偿失。
关老先生的共同遗嘱,其实主要是为了保障老伴在关老先生去世后能有地方居住,不会被继承人女儿继承房产后,将老太太赶走,造成其居无定所。如果是这样的,其实无需订立共同遗嘱,只要关老先生写一个自书遗嘱就可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