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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变更

张老伯和妻子林老太相依为命,两人定立了一份共同遗嘱,由张老伯执笔,妻子和他各自签字,遗嘱约定:一方死亡后,房产等物品归对方继承,两人均去世后归儿子继承。后林老太患病去世,张老伯认识了保姆小刘,两人情投意合,小刘对张老伯非常不错,而儿子在结婚后后很少和父亲来往。张老伯因比较唠叨,在一次家庭聚会上得罪了儿媳,从此和儿媳、儿子的关系关系很冷淡。律师

此时他想起了自己和已故亡妻定立的遗嘱,法律咨询律师这份遗嘱能否修改,他想把自己遗产分一部分给小刘继承,但当时和亡妻说好,两人死后财产均归儿子继承。看饿了张老伯和妻子林老太的遗嘱,沈洁律师认为遗嘱是张老伯起草,也就是他代书,老太签字的,那么对于张老伯的这部分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而他的妻子是张老伯代书的遗嘱。律师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本案中,共同遗嘱由一方书写并签字,另一方仅签字的,书写的一方按自书遗嘱继承,仅签字的一方按代书遗嘱认定,以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认定其效力。所立遗嘱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代笔人系利害关系人,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订立共同遗嘱时,若一方为代书,另一方仅签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找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做见证,避免共同遗嘱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不利后果。即便是双方签名的共同遗嘱,若一方为执笔,另一方仅签字时,该共同遗嘱有可能被认定为部分自书遗嘱、部分代书遗嘱。律师

所以张老伯和妻子林老太的共同遗嘱因缺乏有效要件,而发生无效。林老太的遗产只能按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张老伯和儿子都可以均等继承。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及其他事务的遗嘱。夫妻共同遗嘱有两种形式:一是相互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同一份遗嘱上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二是关联遗嘱,即夫妻双方互相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在形式上各自独立。律师

对共有财产处分意思相同,其以相互遗嘱和关联遗嘱两种形式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最终继承人,完全符合夫妻共同遗嘱的条件。对夫妻双方约定不得撤销、变更的共同遗嘱、附条件的共同遗嘱,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撤销、变更情形的共同遗嘱,夫妻一方不得单独撤销或变更。如果共同遗嘱中并未约定单方对遗嘱事宜不得变更或撤销,那么当一方立遗嘱人死亡后,另一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限于涉及自己所有财产部分的遗嘱。如果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只有双方可撤销或变更遗嘱,那么当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得变更遗嘱。如果共同遗嘱中并未约定单方对遗嘱事宜不得变更或撤销,那么当一方立遗嘱人死亡后,另一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限于涉及自己所有财产部分的遗嘱。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律师

夫妻将两个以上的各自独立的遗嘱内容记载于同一份遗嘱文书中的遗嘱,即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分别生效;共同设立遗嘱的夫妻二人在同一份遗嘱中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财产的继承人的遗嘱,即相互的夫妻共同遗嘱,只要共同设立遗嘱的人当中有一个死亡,共同遗嘱便开始生效;夫妻一方指定遗产为某人继承,是以另一方的遗产也要为该人所继承为条件的遗嘱,即相关的夫妻共同遗嘱,其生效时间,也是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只不过是在另一方死亡前,遗嘱没有全部生效而已。

现在林老伯可以就自己的财产和继承的部分妻子遗产,自由地书写遗嘱,将遗产留给他希望给与的人,沈律师希望他的晚年能够过得开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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