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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外嫁,有没有权利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房屋

原告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瞿某诉被告瞿A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丁某某与瞿A于1975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9月协议离婚,生有子瞿甲、女瞿乙。瞿丙与万XX夫妻共生育二子,即瞿某、瞿A,万XX于2013年4月死亡,万XX的父母先于万XX死亡。律师

1985年、1995年瞿A、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万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XX村5队X号共同申请建造了三上三下楼房,建筑面积为247.35平方米。2001年10月该三上三下楼房产权登记在瞿A名下。

原告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瞿某诉称,丁某某与瞿A原是夫妻,2013年9月协议离婚,生有子瞿甲、女瞿乙,瞿丙是瞿A的父亲,瞿某是瞿A的哥哥。瞿A的母亲万XX于2013年4月死亡。1985年、1995年原、被告经批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X号建造了建筑面积247.35平方米的二层楼房。现起诉要求分割。被告瞿A辩称,同意依法分割房屋。律师

原、被告均确认房屋产权登记时,原、被告未进行协商。瞿丙、瞿某表示放弃继承万XX的房屋产权份额。丁某某主张三上三下楼房中,中间一上一下楼房楼上一间房屋产权归丁某某所有,中间一上一下楼房楼下一间房屋产权归瞿丙所有,东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瞿A所有,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因楼上、楼下分别分割后形成南北间,其中楼上、楼下的南半间产权归瞿甲所有,楼上、楼下的北半间产权归瞿乙所有。

对此,瞿丙、瞿A、瞿乙均表示同意;瞿甲认为,瞿乙已出嫁,他处有房,不应再分得讼争房屋。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X村5队X号、建筑面积247.35平方米的三上三下楼房是瞿A、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万XX共同申请建造,瞿A做产权证时,未经共同申请建造人同意,故瞿A是代表共同申请人作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应为共同申请建造人共同共有,现瞿A与丁某某已离婚,万XX已过世,原告主张分割,依法有据。

分割时,考虑房屋结构及万XX的继承份额,丁某某提出的分割方案合理予以认同。瞿甲没有证据证明瞿乙在他处享有农村宅基地,故瞿甲的诉称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X号、建筑面积247.35平方米的三上三下楼房,中间一上一下楼房楼上一间房屋产权归原告丁某某所有,中间一上一下楼房楼下一间房屋产权归原告瞿丙所有,东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被告瞿A所有,西面一上一下楼房中,楼上和楼下的南半间产权归原告瞿甲所有,楼上和楼下的北半间产权归原告瞿乙所有;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X号、建筑面积247.35平方米的三上三下楼房中的楼梯由原告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被告瞿A共同使用。(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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