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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照顾父亲可多分遗产,女儿外嫁也是继承人

法律咨询:张某生育有两名子女,一男一女,女儿嫁到国外,每隔几年回来探望父亲。张女居住在北欧经济状况并不好,特别是张女的丈夫因病去世后,她已经五六年没有回到国内,也没有贴补父亲的生活费用。

后张某患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儿子张男送至养老院养老,后养老院认为张某病情比较严重不愿意接收,遂转送老年康复医院,病逝于该医院。期间养老院的费用由张某退休工资和房租支付,送康复医院后由张男居住张某的房子(离医院较近),医院的费用小于养老院的开支,用张某本人退休工资支付,不够部分由张男补贴。

张某去世后,张女回到国内和弟弟协商遗产处置问题,要求继承房屋。张男表示姐姐在国外对父亲不闻不问,不仅没有寄钱寄物,平时都不主动打个电话回国。且姐姐是外嫁女,故而不应当继承遗产,或者少分遗产。

后张男又提出其津贴父亲的康复费用优先从遗产中扣除,再来谈如何分割遗产。张女提出弟弟无偿居住在父亲的房屋内,名为照顾父亲,实际上是张男的儿子要结婚,张男和大嫂才住到父亲房子,故而应当支付房租。张男很气愤,表示自己每天探望父亲,如果让其居住杨浦的房子到浦东探望,每天来回四个小时,这是不合理的。

看到张男很烦恼,张男的儿子张某问,该套房屋该如何继承?

沈洁律师认为张男居住在父亲的房屋内,确实离康复医院只有一墙之隔,有利于其照顾被继承人,从入住的日期看,是被继承人张某转院至康复医院后次月开始的,故而张男的入住是照顾父亲的说法较为合理,故而其并不需要支付房租。

其次张男贴补被继承人生活费,照顾被继承人的起居长达五年之久,而继承人张女五年期间并没有回国探望父亲,也没有对父亲进行物质上的赡养,精神上关心也基本没有,故而在分配继承份额时应多照顾被继承人张男的份额。

《继承法》遵循男女平等继承的原则,继承权的男女平等是指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中、律平等地适用《继承法》法律法规。

张男提出妹妹是女性,且是外嫁他人的,故而不能继承主要遗产,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尽管张男通过悉心照料父亲可以多分得遗产,或者分得全部遗产,但并不代表张女因女性的性别丧失继承权。

这种平等继承还体现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不因为是继子女,养子女而受到歧视。当然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仅仅因父母再次缔结婚姻形成姻亲关系的,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张男和张女都是被继承人张某的子女,按继承法的规定,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如果被继承人张某还有父母或者配偶在世的,也应当参与平等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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