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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承权的放弃

遗产的放弃,又称继承权的放弃,或放弃遗产,是指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对自己可以继承的遗产份额作出放弃的权利。

大多数时候,继承人可以行使自己的继承权,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个别情况下继承人不能放弃继承权,见本站文章《哪些情况下继承权不得放弃?》。继承权的放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就申明放弃遗产的,不产生法律效力,遗产分割后再放弃的,属于放弃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放弃继承权,可以查看本网站《继承前儿子申明放弃遗产,老父死后可否反悔?》一文,另外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不能有保留,您可以查看本网站的案例《附加条件地放弃遗产是否可行?》。

沈洁律师提醒继承人,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明示表示后,永久失去对遗产的继承权,不能恢复。放弃遗产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如果继承人既不表示放弃也不表示继承的,表示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明示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何表示放弃继承权,可以查看本网站《继承权的放弃如何表示》。

放弃继承权以后会产生这些法律后果:有数个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中一人放弃遗产的,其应遗产份额由不放弃继承的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都放弃继承权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遗产即成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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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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