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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继承权

茹女士提问:我母亲属于夕阳恋,再婚后和继父的儿子相处的非常好,母亲名下有一套房屋,我非常担心母亲去世后,继父的儿子会继承她的房产?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这种继承的发生?

沈洁律师解答: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准自然血亲的子女,即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的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不同,在中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中,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是相同的。

除了非婚生子女可以和婚生子女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也可以和亲生的子女一样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才丧失继承人资格,养子女和其亲父母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

关于继子女,只要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和养子女不同,继子女有权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其亲父母的遗产。以下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未成年时和继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继子女手受继父母的扶养、教育,相互为法定继承人;生父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不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不受其扶养,则不存在继承关系。成年的继子女在父母再婚后,不和继父母形成继承关系。

所以在法定继承中,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茹女士的继兄长不能继承继母的遗产,当然老人可以以遗赠或生前赠与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给予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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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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