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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还在世,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刘先生在二十多年前的年夜饭上表示如果父亲由妹妹和弟弟赡养,自己将放弃遗产的继承。后来刘先生在美国长期生活,还获得了绿卡,但是没有加入美国国籍。前年刘先生回到上海,照顾自己生病的父亲,经过他的细心照料父亲的身体有了好转。但由于老人年岁已高,今年国庆节后因年老去世。律师

由于弟弟和妹妹并没有对父亲进行悉心的照料,只是聘请了一名保姆,而保姆的费用还是用父亲的退休工资支付的,对此刘先生觉得非常不满意。他回上海后,还数次要求弟弟和妹妹来看望父亲,但弟弟以工作上班较忙,每月才来一次,至于妹妹,其称身体不佳,几个月才来看望父亲一次。想到弟弟妹妹对自己父亲照料不够悉心,刘先生非常不高兴。但想到二十多年前自己的承诺,以及和弟弟妹妹签订的书面协议,刘先生不知道自己还能否反悔。律师

听了刘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刘先生所表示的是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故而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也应当是继承开始后。只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才可以被放弃,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老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孙旭进行遗产继承分配。律师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父亲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兄妹三人都是法定继承人,而且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律师

至于老人比较喜欢的大孙子,也就是小儿子的孩子,虽然经常来看望老人,但由于其父亲还在世,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虽然老人生前经常表示,大孙子可以当一个儿子看待,但根据并不符合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的“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既然孙子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遗产还是应当在三名子女中均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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