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和岳父母,媳妇和公婆属于姻亲关系,因为缔结婚姻而成为亲属,他们之间的关系和亲父母子女是有区别的,比如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同样的多数情况下,儿媳与女婿均不能作为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但为了提倡赡养老人,继承法对此有特殊的规定: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个关键性问题,如果丈夫或妻子死后,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比如周末看望公婆或者岳父母,逢年过节礼尚往来都不属于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继承法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也印证了俗话“好心有好报”的说法。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一段时间的主要赡养义务,多见于丧偶方在再婚前,再婚后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之后被继承人死亡的,能否享有继承权呢,沈洁律师认为这个和法官的自由行心证有关,也和赡养时间的长短有关,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具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