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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被继承人E系W的生母,E与V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L系V的前妻,T系V与L的儿子。E与V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待H建国东路房屋动迁后,V购买一套房屋,给E居住,并且给予E180,000元作为E婚后出售房屋的房款及离婚补偿……。V报死亡。E死亡,L曾处理其遗物。律师

W诉称,被继承人E系W的生母,E与V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L系V的前妻,T系V与L的儿子。E与V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待H建国东路房屋动迁后,V购买一套房屋,给E居住,并且给予E180,000元作为E婚后出售房屋的房款及离婚补偿……。

之后,V与E先后死亡。V所欠E的钱款应作为其债务由高某继承后承担,而E的债权则应归W继承所有,故W要求高某支付180,000元与W起诉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因L擅自处理E的遗物,侵犯了W知晓离婚协议内容的权利,故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律师

T辩称,W所述之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与E、V、L的婚姻状况属实,E与V的离婚协议内容也是事实,但离婚协议中的付款系以H建国东路房屋被动迁为前提,现房屋并未被动迁,故高某虽愿意按法律规定继承V的遗产并承担V的债务,但不同意W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

L辩称,W所述之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与E、V、L的婚姻状况属实,L确实处理了E的遗物,但系在W经通知未予处理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所为,且W也无证据证明L隐瞒了E与V的离婚协议,故L不同意W要求L就高某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律师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E与V的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180,000元显然属于V的债务、E的债权,V死亡后,其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高某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进行承担。而E死亡后其所有之债权则由其法定继承人即W进行继承。但E与V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的同时,也约定了履行的条件为H建国东路房屋动迁后,该条件并不违法,故W要求高某现在支付钱款与L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W的所有诉讼请求。(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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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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