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M诉称,M与被继承人系亲戚关系,徐某某与被继承人是夫妻,陈某甲、陈某乙系二人的子女。被继承人因办厂需要多次向M借钱,累积达到52,000元,被继承人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支付月息1%。上述借款明确约定为家庭办厂所用,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后被继承人去世,三P人均为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对于借款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律师
P并辩称:P已经明确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M持由被继承人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兹因办厂需要暂向M借伍万贰仟元正,月息1%即每月支付利息伍佰贰拾元正,在今日以前向M列的借据自动作废。”M还持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四张,户名均为被继承人,现金存款分别存入10,000元、10,000元、2,000元、2,000元。
被继承人向M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的事实,同时确定由被继承人及其妻徐某共同归还该笔钱款及利息的法律义务,该判决已生效。律师
现M提供借据和部分付款凭证已能够证明M与被继承人间发生52,000元的借款事实。庭审中,M自述该借据系多笔钱款对账累积而成,该事实从借据行文中“在今日以前向M列的借据自动作废”得到印证。而借据中确认之前借据作废,则前判基于借条中确认的M借给被继承人15,000元,理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借据中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与法无悖。律师
借款人被继承人已死亡,P徐某某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但同时涉案借款发生于被继承人与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某某对该借款及利息的清偿责任并不仅限于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P陈某甲、陈某乙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在本案中可不承担责任。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P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M借款37,000元;二、P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月利率1%标准支付M借款37,000元的利息,期限从2007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M其余诉讼请求。(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