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结婚登记的机构
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内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律师
二、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台湾居民在内地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除提交以上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律师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内地的,除提交以上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内地的,除提交以上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内地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内地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律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