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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武力强迫他人和自己结婚吗

上海姑娘小园通过互联网认识东北小伙陶某,两人在网上聊天半年后觉得很“合适”,陶某到上海见了小园几次,两人一见钟情,私定终身。陶某辞职后来到了上海租住,小园也和父母“摊牌”恋爱过错,小园的父母均表示强烈反对认为两人不合适。一气之下的小园姑娘离开家和陶某在外同居,不到两个月小园发现陶某有一些很不好的习惯和性格,他喜欢夸夸其谈,脾气暴躁,有几次发生小摩擦,他都以武力作为威胁,另外陶某游手好闲,也不去积极找工作,家庭的开支落到的小园身上,小园工资也不高,两人经常为了经济问题吵架。之后小园提出双方性格不和分手的要求,陶某要求小园立即和自己结婚,否则就杀光小园一家,小园姑娘很害怕,d到律师事务所咨询陶某能否以不结婚就杀死她全家作为要挟来强迫自己和他结婚?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本案中男方陶某用武力威胁他人结婚,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小园拥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她的婚姻不受任何人干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律师

可见法律完全保护公民结婚与否的权利,关于“胁迫”一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陶某用“杀光你全家”,“先打死你爸,再杀了你妈,最后要你死”等短信息和电话威胁小园,完全复核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情形,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受胁迫和他人结婚的情形。律师

所幸的是小园还没有嫁个陶某,我们建议其行使自己结婚自由的权利,不要受到胁迫就和陶某结婚,如果陶某继续威胁她的,并且的确表达了杀人或者伤害对方的想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警方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在本案中小园并没有和陶某登记结婚,如果遇到受胁迫后结婚了该怎么办呢?为此款规定了如果受胁迫和他人结婚的,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当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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