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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关系作假诉请离婚,即便判决亦会重审推翻

最近有一名女性当事人到我们这里委托离婚诉讼案件,据她本人称双方在1996年在老家结婚,摆设了酒席,后来两人先后到上海来务工,1998年后积蓄了一些财产,在上海浦东新区购置了住房,根据当时蓝印户口的政策,男方在五年后办理了上海户籍,婚后两人没有生育。结婚后第五年由于女方不孕,男方在外和他人同居,这套房屋一直对外出租,男方居住在“第三者家中”,而女方回了老家。三年前双方又再次和好,住进了当年购置的房屋内,最近女方又发觉丈夫有“外遇”的情况,决定离婚,并且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律师

这位当事人提供了当年的结婚照、男方的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等文件作为证据,但作为证明双方有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却迟迟没有提供,为此沈律师再三要求其出具结婚证。当事人称结婚证在男方处,无法取回。于是应律师的要求,她回到老家向民政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不过交到我们手上的确是一张当地村委、大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村里知道其和某某是夫妻,曾经在1996年办理了结婚仪式。对于这份证明,沈律师表示无法证明双方有婚姻关系,不符合证据要求,故而要求当事人重新到当地去办理“婚姻关系证明”。律师

当事人显得非常不悦,称结婚怎么可能有假,但是从当事人不寻常的表现中,比如提供一般人不会提供的结婚照,无法解释为何男方办理了蓝印户口,而女方符合条件也没有办理上海户籍。经过再三询问,我们获悉双方仅仅办理了结婚仪式,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当事人自认为“已经结婚”。

沈洁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登记为准,即办理结婚手续,《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照。取得结婚证后确立夫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符合结婚条件的,补办登记。律师

当事人对于结婚登记的误解,认为长期以夫妻名义结婚就是夫妻了,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这类误解源于一个较早的司法解释,198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认为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实施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但随着时代的变更,法律对于男女双方不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给予了更大的宽容,留给法律之外的道德调整的范畴更为宽泛。不在把未婚男女的同居称为非法同居,同样的由于结婚登记已经为众多群众知悉,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律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发布之日同时施行,从此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经过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不再认为是事实婚姻关系,不保护其作为配偶身份的权力,至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事实夫妻关系的,仍按照1989年的司法解释处理。由于本案件的当事人在1996年才和丈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而不能认定其夫妻关系。律师

故而本案件的当事人不能起诉离婚,双方婚后无子女,也无需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除此之外,男方在上海购置的住房是最大的一宗财产,购置价格16万元,由男方及父母支付,女方当事人并未出资,也没有登记为产权人(亦可以解释女方为何没有根据当时的政策办理上海户籍引进),故而不能将房产作为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如果这位女性当事人要和“丈夫”分手的,自行分手即可。律师

当然当事人提出想办法搞来假的结婚证,到法院起诉离婚,而男方不会收到起诉状,将由女方弟弟冒充“丈夫”,由于女方当事人手中有男方的一张身份证原件,沈洁律师认为冒名顶替的离婚,即便是能混过一时,法院即便判决离婚,无论从实体审理还是程序上都存在严重瑕疵,即便判决书可以生效,女方可以分得财产,但一旦男方获悉自己的房产被女方分割,一定会要求重审,申请撤销原判决,并且最终会申请执行回转,女方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此外对律师执业也会产生重大的风险,为此我们拒绝了这名女性当事人了委托,和其解除了律师聘用协议。沈律师也提醒有的当事人,切忌不可急功近利,到时候不仅得不到利益,恐怕还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或者追究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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