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她忙于事业,一直没有恋爱结婚,最近她遇到了一名男子,两人情投意合,想喜结连理。后来在今年的十月一日两人回到刘小姐的老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可刘小姐却惊讶地发现自己的信息竟然是已婚。而丈夫的姓名正是表妹的丈夫姓名,这让她诧异不已,经过询问,原来刘小姐到上海读书后,丢失了身份证,就回家补办,补办后写了委托书让自己的表妹代为领取。律师
没想到当时表妹要结婚,可还没有到法定婚龄,经和家人协商后,他们就决定冒用刘小姐的名义进行婚姻登记。这样刘小姐从一个未婚女贞子变成了已婚女子,莫名其妙就“被结婚”了。当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亲戚冒用登记结婚,她一时之间也不知道怎么办。而男友因刘小姐的这件事,和他发生了争吵,两人最近也分手了。律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效婚姻,应该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达到最低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夫一妻,还应该满足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登记。刘小姐被表妹冒充了身份,她并没有和妹夫结婚的合意,婚姻不满足有效婚姻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没有规定冒充他人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也强调“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所以这次结婚并不是一次无效婚姻。律师
无效婚姻是办理了婚姻登记且有夫妻之实的婚姻,因违反一些规定而构成无效。刘小姐想到法院去起诉确认婚姻无效的道路走不通。但是被冒用身份证的和实际结婚的并没有共同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下刘小姐只能考虑行政诉讼,通过起诉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来获得救济。律师
面对这种尴尬局面,沈律师认为刘小姐的表妹利用表姐的身份证和丈夫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两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刘小姐和表妹的“丈夫”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刘小姐并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一般认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律师
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条例》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对刘小姐撤销其婚姻登记的要求,登记部门无法受理。目前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