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办理结婚仪式长期同居,能形成婚姻吗

孙先生和钱女士都是离异后单身,在他人介绍下两人认识,在很久以前就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他们对外摆过结婚酒席,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两人一直以夫妻相称,在上海共同经营的一家小饭馆。后来因生育子女发生了口角,妻子钱女士气愤不已外出打工,饭馆由丈夫孙先生雇人一起经营。律师

过了一阵子两人还是没有和好,孙先生想和对方离婚,他找到沈洁律师,称自己要和妻子钱女士办理离婚,由于钱女士现在离家出走,无法协议离婚,要求律师想办法办理。

沈律师听了后,建议孙先生可以到法院去起诉离婚。两人在婚后并没有在上海购买房产,但是孙先生在老家买了一套住房,还买了一辆轿车,并且饭馆也经营得有声有色。沈律师表示这些财产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沈律师向他索要结婚证,对方表示两人没有办理登记结婚只是摆过酒席。这一下子原本的离婚诉讼就变成了同居财产分割问题。目前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这种说法,两人如果长期同居在一起的,如果分手,就直接分开,能处理的只能是双方之间的一场析产纠纷。

在同居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生活在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近年来,房价频繁上升,房产成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财产,但不能因为基于同居关系,就认定双方对同居关系期间购置的房产为共同所有,还要考虑财产来源,出资比例,还贷情况。购置的房产办在男方一人名下,首付款是男方卖掉一套老房子支付的,之后的贷款是由男方每月在饭店赚取的金钱归还。在同居后,对于大宗钱款的往来,是各自归各自,说明双方经济上相对独立,所以不能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各半分割。律师

现在孙先生要求和对方“离婚”,但又没有办理结婚,沈律师认为两人属于同居关系,能处理的是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和财产关系,但两人在同居期间并没有生育子女,而且孙先生购买房产和车辆,都是在对方发生口角离家出走后,故而财产也不属于共同共有。如果孙先生要分手的,能通知对方的,告知对方即可,无法告知的,也无所谓。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