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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没有真假,为获拆迁款而假结婚

郝小姐家中要办理动迁,她为了多争取一些份额,和一名聊天的网友说好,两人“假结婚”,多获取的动迁款归郝小姐所有,网友获得十万元的补助。之后,两人结婚,也顺利获得了一部分动迁款。但当郝小姐提出,先给与对方三万元,办理离婚登记后,再给与七万元。律师

此时此刻,男网友突然反悔,称不想离婚了。而且对只分得十万元表示了不满,说要是尽快办理离婚的话,要求得到伍拾万元。这下子轮到郝小姐傻了,虽然双方婚前签订有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拆迁的利益均归妻子郝小姐所有,男方获得十万元。为此她只好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人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可见,婚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婚姻有效的法定要件。已经登记的“假结婚”仍然认定为有效婚姻,受欺诈、胁迫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为典型的可撤销婚姻。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错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可以构成合同可撤消的事由,但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仍作为有效婚姻处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在郝小姐的婚姻中双方既不是重婚,也达到了法定婚龄,也没有亲属关系,而且并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而他们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两人在事前说明是假结婚,为了获取拆迁利益而为,但婚姻登记没有真假可言,结婚登记后,双方就是合法夫妻。如果对方现在反悔,不同意离婚,而且借着离婚索要更多的钱款,那么郝小姐可以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由于两人结婚时间较短,且婚后并没有同居生活,起诉离婚后,即便对方不同意,她也能很快获得离婚判决。

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定婚。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成立只是一个事实,即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

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不过如郝小姐这种将“婚姻”作为一种更赤裸裸的实用生存工具,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一方不得以假结婚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承担因为“假结婚”或者“假离婚”而产生的损失和风险。

有的人为了购房资格办理“假离婚”,有人为了获得拆迁利益“假结婚”,但是,法律意义上没有所谓的“真”“假”婚姻。两人结婚动机不纯,具有非法目的性,然而结婚动机不影响结婚效力,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的结婚,依法登记就是“真”结婚。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律师

现在郝小姐应当明白法律上没有假结婚之说,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无法协商,她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于两人结婚后并没有同居在一起,她的离婚还算是比较好办的,起诉后也很快能获得支持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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