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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没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离婚后诉损害

张女和潘男登记结婚,一年零五个月后在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潘男殴打了张女,故而张女在离婚后提起了离婚后损害责任诉讼,要求潘男赔偿,具体为:医疗费4,727.40元、交通费650元、眼镜损失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

在双方调解离婚十多日,张女两次报警称:在文景苑处所内其被老公打伤,老公已经离开,请民警到场处理。110出警后了解到报警人在家中和丈夫发生纠纷,被殴打,人有一定的损伤,开具了验伤通知书。经验伤张女外伤、左眼部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张女入院治疗。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张女提交了某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仅处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接报回执单、验伤通知书、医院门诊记录、医疗费发票等作为证据。律师

在治疗中,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和伤害案件无关的,治疗妇科、呼吸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无关费用予以剔除。两次报警有关的医疗费3,286元(含救护车费61元),其中花费的医疗费中用潘男的信用卡支付了1,678.30元,视为潘男的赔偿,从其应赔偿的款项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应赔偿张女医疗费1,607.70元。

关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00元。律师

对于眼镜损失费,张女仅提供了其在巴黎三城消费的签购单,消费的内容不明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潘男在殴打过程中打坏眼镜的证据,故而不能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家庭暴力过程中张女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挫伤等,但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缺乏依据。由于潘男的侵权行为,张女为寻求司法救济而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律师费数额不能超过本次侵害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确定律师费为2,000元。律师

潘男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殴打的前妻,主张的很多费用与人身伤害没有关联性,比如将鼻炎和颈椎的治疗费用计算在医疗费诉请中。本案中潘男是否实施了殴打张女的行为,张女提供了接报回执单和验伤通知书作为证据,虽然接报回执单记载的是张女单方面的陈述,此时潘男已经离开家,此时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回执单记载民警到现场了解系家庭纠纷,潘男称自己没有殴打张女,但没有提供不在事发现场的证明,从合理性角度可以认定潘男实施了侵害行为。律师

双方在调解离婚期间没有对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治疗期间延续至双方离婚之后,故而潘男应当对赔偿承担责任。因家庭琐事,潘男出手殴打张女,没有证据证明张女有过错责任,故而潘男对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潘男赔偿医疗费1,607.7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3,807.70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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