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和苏男结婚后生育女儿苏某,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苏男和其他异性关系异常,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和2011年钱女分别两次起诉离婚,后均撤回起诉。2012年钱女第三次起诉离婚,鉴于苏男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此后钱女带着女儿离家在外借房居住,夫妻分居至今。2013年钱女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钱女曾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携女离家后分居生活至今已经一年,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双方夫妻关系情况,夫妻感情确系已经破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律师
1.由于无证据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钱女称丈夫在婚后一直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打骂自己,导致早产及多次身体受伤。她曾多次报警,但对方没有改善,之后丈夫还染上赌博恶习,并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经常夜不归宿。因实施家庭暴力及与第三人有染等行为,给自己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故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苏男称自己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妻子提到的异性只是找自己看病的病人,与之关系正常,故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钱女表示苏男有家庭暴力及第三者,苏男予以否认,因证据不足以证明,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故而对精神损坏赔偿不支持。律师
2.失业一方按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半支付生活费,并按实支付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
对女儿和妻子不闻不问不承担家庭生活的开支,要求离婚后女儿随自己生活,苏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苏男提出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钱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女儿随钱女共同生活的实际生活状况、钱女有工作苏男已经失业的抚养能力,并且征求孩子的意见,确定孩子随钱女共同生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标准,苏男目前失业,故按照2013年上海市城镇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4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20元,并承担教育费(按上海市教委公布的公立学校收费标准)、医疗费(自理部分)的50%,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律师
3.家庭共同财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考虑被告在婚姻中的过错,予以酌情少分财产。
苏男在2012年初从银行及股票账户内取出现金52,200元,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钱女认为丈夫擅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分得70%,苏男称自己失业,无生活来源,该款项已经全部用于被告日常开支,不同意分割。法院考虑到日常生活开销及归还部分商业贷款的需要,酌情扣除部分合理支出,由苏男给付钱女20,000元。律师
周家嘴路某套房屋归双方共有,钱女要求获得房屋产权,支付苏男折价款,等于房价的30%。苏男要求获得房屋产权,同意支付钱女50%的折价款。上述房屋价值为230万元。目前尚欠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金共计7万元。法院认为考虑到孩子随钱女共同生活,该房屋可归钱女所有,该房屋所欠的银行贷款由钱女负责偿还。由钱女给付苏男房屋折价款,考虑到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给付苏男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