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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是不是该赔偿离婚精神损失

问:沈洁律师,我的婚姻破裂系丈夫单位的同事××所为,现我要求第三者对我进行赔偿,可以吗?律师

沈洁律师经常接到类似的提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谁提起索赔,这是重婚、有配偶者何他人同居情况下无过错方经常需要了解的问题,即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律师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仅仅是有过错的配偶,而不是婚外的其他人。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也不止一次的和离婚当事人解释,特别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但很多当事人不理解这条法律的规定,终归觉得自己的婚姻破裂完全是“第三者”造成的,如果仅仅向有过错的配偶索赔,不足以平愤,希望所谓的第三者在物质上有所支出。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婚姻法这么规定是有其理由的,首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配偶权,对于“第三者”究竟侵犯了何种权利,如何让第三者参与诉讼都没有统一的认识,并且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关联度如何界定,都是有难度的问题。一个本身就感情破裂的婚姻,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和他人同居,与完全是由第三者引起的他人夫妻感情破裂是有区分的,如何界定,如何取证,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立法和执法都比较落后的现状来说,让第三者参与诉讼会引起诉讼程序极其复杂。在美国纽约州,婚姻家庭法规定了通奸是一种侵权行为,无过错的第三人可以把配偶和通奸方都作为被告,上海婚姻律师沈洁个人认为这种立法根本不适合我们国家的国情。律师

即便是根据现有的《婚姻法》规定了有配偶和他人同居,以及重婚等情况是可以向自己的配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件因取证困难无法实现索赔的权利,能够顺利取得证据的,属于凤毛麟角,当事人所付出的取证费用极高,或者的赔偿数额可能不足以支付调查费用,在这种现状下再规定可以向第三者索赔,沈洁律师认为更没有现实意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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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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