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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性嬉闹要赔偿妻子,道德协议不生效

小迪和丈夫存在一些婚姻上的矛盾,两人很可能离婚,故而小迪先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一番,她拿出了一张夫妻共同协议,上面洋洋洒洒写了三页,都是关乎于一些婚后双方的道德品质问题,而财产基本没有做出约定。比如其中有一条约定,如果男方没有告知妻子或者没有获得妻子同意,和单位女性约好同去看电影、逛街购物的,应当向妻子赔偿五千元。类似这种有很多条,结婚至今不过短短的两三年时间,其丈夫已经欠了妻子180多万元罚款或者违约金,或者补偿金。律师

小迪问这些欠费能否让丈夫在离婚时支付,她手中有五十多张欠条都是丈夫签字的。比如其中有一张写道:本人本周违反夫妻共同协议共计五次,罚款金额两万三千元,目前没有钱,等以后有钱了归还妻子。这样的欠条,少则三五千多则七八万。小迪认为这都是她的财产,故而用一个铁盒装着,牢牢看住。最近两人不和,其丈夫一直想偷取这个铁盒,但都没有得手,小迪早就将它放到了父母家中。律师

小迪和丈夫是浙江人,两人因父母从商,搬到上海居住已经十年,但小迪婚前婚后都没有上过班,也没太多接触社会,而其丈夫主要为自己父母开车,也很少和社会上的人有来往,两人的想法都比较单纯和简单。律师

沈律师认为小迪保管的,那不是一盒子财产,而是一盒子废纸,均是属于无效的。曾经有人用一张忠诚协议,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那毕竟是罕见的案例,而且从书写的内容,发生的事项,都和小迪的有很大区别。一般认为青春损失费因违反公序良俗不被法律支持,但小迪的条子里面也有写道女方的青春年华,类似的意思表达,即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女方每年100万的时间损失费,补偿女方的青春年华。律师

当然这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的法院也开始大胆的认为,如果双方约定了夫妻之间有忠诚义务的,而另外一方擅自违反,要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较高的赔偿数额来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和平时判决的三千五千精神损失费是有一定区别的。但这种观点毕竟不是主流,在上海地区,基本上没有法院支持这种精神损失费,甚至三五千的谨慎损失费都很少有法院肯判决。我们有一起案件,对方同意赔偿两万,我方当事人自己要求赔偿五万元,而且对方为了尽快离婚,也同意了五万元的要求,但是法院就是不予写道判决书中,法官死活都不敢判或者调解,如果调解也不能写精神损失费,而是物质补偿费。这和很多当事人的看法是区别很大的。律师

故而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沈洁律师认为要打个大大的问号,虽然在新闻中我们常听到这种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说法,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很难被支持。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知双方在结婚后签订协议,约定乙方有婚外情,婚外性的时候,违反夫妻之间约定的忠实义务,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赔偿款的一种协议。认可这种观点的说,夫妻关系是否稳定,很大程度依赖于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忠诚协议是具体化,书面化,协议符合婚姻法,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当然有效。也有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这种说法目前是主流。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提倡,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以损害公民的其他权利,比如人身自由权,不能进行约定,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律师

第三种观点是比较模糊的,认为一般订立忠诚协议是无效的,但对方曾近有过违反的情况,后为了取得配偶谅解,再行订立属于特别约定,虽然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但可是使用合同法,对夫妻双方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或适用民法通则,本质上这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夫妻之间订立的协议完全符合这几条的规定,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忠诚协议都是无效的。只要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比较合理,约定的道德义务符合一般大众的观念,就可以有效。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忠诚协议是针对第一和第二点而言的,对缔约双方均有较强的约束力,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律师

但是沈律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无效的,这种义务是道德规范,并不是法律义务,如果用道德义务作为对价和对方订立,会误导。把违反忠诚义务进行定价,比如我们的小迪女士,把丈夫“做错”的事情都定了一个价格,不经过妻子同意和40岁以下女性说话,罚款3000元,和30岁以下女性说话罚款5000元,这是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侵犯。她丈夫和其他女性说话难道就侵犯小迪的婚姻了,显然这是非常荒谬的。道德义务是无法法律化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故而不能认为这些协议有效。律师

小迪和丈夫在订立这些婚姻协议时,双方的本意都是维护家庭关系长期稳定,保持双方的情操,用罚款罚金来约束双方的行为,避免婚外恋对婚姻的侵犯,这本身是不道德的。已婚不代表就是放弃和其他异性的交往交流,这种忠诚协议不会带来婚姻的稳定。在沈洁律师这里咨询婚姻忠诚协议的客户不下二三十位,都是婚姻发生了危机,而我自己从来不定什么忠诚协议,目前我的婚姻很稳定。

所以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性自由是不收强行约束的,有一些人愿意陪同异性逛街,旅游,聊天等,但不代表他/她一定不忠于婚姻,青春的流逝、生命的衰老都是自然现象,就算不和对方结婚,也会发生,拿这种作为损失要求对方赔偿,违反公序良俗,所以沈洁律师认为这些都是废纸,不是合法约定。将情感放在金钱天平上衡量,不多不少毫厘不差地付出,有些人认为真情如何衡量,只有从物质的付出中来求证。等到飞鸟各投林的时候,做一个手握一笔存款的伤心人远远要比一无所有的伤心人来得安慰。沈律师认为如果这样想干脆不要结婚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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