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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离婚案无过错方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须知

XXX: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向你告知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有关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律师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4、“损害赔偿”的提出:律师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如被告同意离婚的,被告就此提出“损害赔偿”的,则另行起诉,合并审理。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如法院调解不成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特此告知。律师

年 月 日

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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