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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贺先生和倪女士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后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一儿一女。后来双方因一些琐事发生口角,女方很生气,由于男方是上门女婿,就将男方赶出去。男方只能从家里搬了出去,并请了一名保姆为自己料理家务和做饭做菜。后来小保姆照顾他的生活很贴心,两人很谈得来,不久就同居在一起。过了一段时间妻子倪女士的气消了,想接自己的丈夫回家。谁知丈夫不仅不予理睬,还提出了离婚。

丈夫的说法让倪女士傻了眼,她无奈之下找到沈洁律师,希望律师能帮上她的忙。沈律师听了倪女士的法律咨询,认为倪女士要和丈夫和好,并不是法律问题,但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倒是可以给与倪女士有一定的建议。首先,对于倪女士丈夫贺先生和他人同居的行为,倪女士应当采取谅解的方式,如果丈夫和他人分手的,其应当劝说丈夫回家居住,慢慢和丈夫修复关系。

但是当时被气昏了头的倪女士最终并没有听取沈律师的建议,在愤愤不平的心情下,她和丈夫办理了协议离婚。一开始,她心里想着是通过协议离婚来吓吓丈夫,如果对方知道反悔,自然会上门和自己赔礼道歉,要求复婚的。但她的想法太自相情愿了,对方并没有征求她的原谅,而是和之前同居的小保姆领取了结婚证,还耀武扬威似地办理了一场盛大的婚姻。恼羞成怒的倪女士找到沈律师,称不论花多少律师费,也要给对方找不痛快,她提出要求对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与他人同居进行赔偿,哪怕法院只支持一分钱,她也心甘情愿支付上万元的律师费。律师

听了倪女士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告诉她,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倪女士已经和丈夫离婚了将近半年,如果想要提出,要尽快委托律师起诉。

当然倪女士要起诉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那必须有相关强有力的证据。这类案件都需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告负担有证明责任,所谓的证明责任,主要举证责任,又称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当事人为了满足其提出事实主张的需要,通过提供证据的方式获得对其有利的裁判并避免对其不利裁判后果的发生所承受的一种必要负担。《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责任。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依法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受害方收集证据,面临举证困难的窘境。

现在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当初为了丈夫有第三者同居,两人确实争吵过,但在激烈的争吵中女方并没有将对方承担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进行录音。而前来劝架的邻居虽然知道两人感情不和,但对于具体的事情只能凭当时女方的哭诉和男方的沉默来了解,而且邻居也表示自己不愿意出庭作证。

对于这样的尴尬囧境,在加上当初男方是上门女婿,并没有购买婚房,婚后分居前一直将收入交给女方保管,离婚时也没要求分割,外加上离婚时男方也没有带走家中的家具和电器,仅带走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故而沈律师也劝倪女士冷静,盲目起诉未必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败诉,她不仅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还要为此支付一笔数额客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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