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女士被丈夫殴打了三次,三次都报了警,但警察并没有对她的丈夫作出处理。这让喻女士非常气愤,之后,她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男方对自己进行离婚损害赔偿。丈夫章先生看到起诉状,非常气愤,他认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在双方争吵时,才会动手打了对方。
之后,丈夫章先生也提出了反诉,称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还怀孕了,之后瞒着他办理了流产。后来章先生外派到外地的工作到期,回到上海,发现妻子流产的证据,于是就向妻子询问。两人在询问过程中,妻子承认了自己和他人有外遇的事情,于是章先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形,大发脾气,殴打了妻子。
听了章先生的称述,沈律师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独立的诉,但不构成反诉,应当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所以章先生不能提起反诉。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构成反诉,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成立。
一个独立的诉包括当事人、诉的标的和诉讼理由三个要素。无过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符合一个独立之俗的构成要素。至于反诉,目的在于抵消、吞并和推翻本诉原告的请求,使本诉的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作用。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目的并非抵消、吞并、和推翻本诉原告的请求,而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过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而是一个独立的诉。律师
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属于一个独立的诉,又不属于《诉讼费用交钠办法》中规定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被告应当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将不予审理。也就是说章先生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请求缴纳诉讼费。
首先,应该对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予以认定,如果没有完全破裂,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和被告的损害赔偿诉请,当然前提是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同意离婚的,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对被告的离婚损害配请求予以审理,由被告举证原告的过错,如果能够认定过错的,首先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确定,在财产分割中予以扣除,根据原告过错大小来判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如果被告离婚损害请求被法院驳回,直接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在本案中,丈夫章先生殴打妻子数次,造成了妻子轻微伤,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按《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需要向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但妻子在丈夫在外地工作期间,和他人同居,并怀上了孩子还流产,也属于过错方,也需要向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对两人都不会支持。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同意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一审中同意离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审理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由受诉法院一并审理。逾期提出的应应告知其需另行起诉。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到二审期间同意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