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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丈夫与男性夫妻相称,是否重婚

钟女士经人介绍,经过短暂的恋爱后,已经和丈夫结婚数年,但婚后丈夫对她非常冷淡,经常不闻不问。去年钟女士的婆婆因病去世,而公公早在他们结婚前就已经亡故了。没有了父母的丈夫在和妻子发生一次口角后,离家出走。找不到丈夫去向的钟女士只能在丈夫下班后跟踪,终于发现丈夫居然和一名男性居住在一起。

经过一番盘问,丈夫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还恬不知耻地和同居的男性互相称呼老公老婆。这让钟女士怒不可遏,便上门责问。一番你言我语下来,双方都对离婚没有异议,因婚后没有共同买房买车,两人的收入也差不多,故而没有财产争议。又因两人婚后并没有生儿育女,也没有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

但觉得自己吃了大亏的钟女士于心不甘,想着自己的丈夫和其他男性同居在一起,想要追究他的重婚罪,即便追究不上,也要按非法与他人同居,要求他作出精神损害赔偿。抱着这个想法,她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听了钟女士的法律咨询,沈律师对她也非常同情,但认为其丈夫不构成重婚,也不构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有两种,一种是登记重婚,另一种是事实重婚。所谓登记重婚,又称法律重婚,有配偶的人在结婚后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对方登记结婚的行为;另一种是事实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有配偶就是登记结婚后,夫妻关系没有解除的。

有配偶的一方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欺骗对方,和对方没有配偶的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是已婚状态,还和对方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罪。律师

但重婚罪的证据不是那么好找的,而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登记结婚的只能是一男一女,两个男人无法构成婚姻关系,故而要追究其丈夫的重婚行为恐怕是无法搬到的。那么是否构成与他人同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 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现在很多的同居关系,不少人也明白重婚要承担刑事责任,故而,不登记结婚,也不一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是以保姆、女佣、秘书等名义相称,这种变相的一夫多妻给婚姻家庭带来了不稳定。与他人同居和重婚不同,重婚是先后具有两个法定婚,或者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的事实婚,重婚要承担刑事责任。与他人同居却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同居,丧偶的老年人因考虑到财产分割等问题,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行为,这些都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不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的他人指婚外异性,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

同居要求居住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是有区别的,不是临时性、短暂性的。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但现在钟女士丈夫的同居对象是一名男性,故而不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那么难道钟女士就这么莫名吃亏吗?沈律师认为不是的,以前离婚损害赔偿确实没有相关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同性同居的行为可以构成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可以用兜底条款,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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