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胡某怀孕,在南京市登记结婚。过了半年,胡某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现年3周岁,随胡某生活至今。因婚前接触时间短,彼此了解甚少,因胡某怀孕而仓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因双方性格不和,不断为家庭琐事争吵,且无法沟通,唯有分居才得以解脱。律师
令胡某无法容忍的是剖腹产生子当天,刘某竟直言不讳地说儿子不是他的。为此胡某伤心绝望近乎崩溃而大病一场。此后,刘某住上海私有住宅,胡某随自己父母居住,夫妻分居至今已有三年,期间双方虽有十多次见面机会,但每次均不欢而散,从未同居。
近几个月来,刘某干脆断绝与胡某联络,也不支付儿子抚养费。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胡某因当年做月子留下头痛失眠后遗症无法治愈,对抚养儿子实在力不从心,加之刘某有居所,而胡某没有居所,且儿子户籍在上海,为有利于儿子成长,婚生儿子刘某由刘某抚养;刘某向胡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律师
刘某称其在剖腹产生子时刘某说儿子不是刘某的,是因为胡某多次提出孩子血缘等问题,又称刘某是代理丈夫,还说如刘某想好好过日子,可以当领养的孩子养等之类的话,刘某才说的。现承认刘某是原、刘某所生之子。
婚后双方分别在南京和上海工作,由于刘某在上海生活较稳定,一时不想去南京,胡某也不愿意来上海居住生活,因此婚后一直分居生活。刘某辞职去南京工作,因与胡某沟通困难,刘某在外借房居住,双方未共同生活,仅周末刘某去看孩子。后刘某去了北京工作。无稳定的工作,无力抚养儿子,且自儿子出生至今一直随胡某生活,与刘某感情较疏远,故由胡某抚养。不同意给付胡某精神抚慰金20万元。律师
双方均表示无力抚养儿子,要求所生之子由对方抚养。如儿子随刘某共同生活,胡某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反之要求刘某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3,000元;另某年11月起胡某一人抚养儿子刘某未付抚养费,要求刘某补付。刘某认为如儿子由胡某抚养,刘某同意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反之也要求胡某给付儿子抚养费3,000元。刘某之前未付的抚养费同意补付。律师
对于子女抚养,考虑双方所生孩子尚年幼,且长期随胡某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发,孩子随胡某共同生活较为有利。对于刘某应给付儿子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为每月1,000元,对刘某之前未付的抚养费应予补付。律师
胡某生育儿子当天受到刘某刺激,胡某坐月子期间,刘某还是经常无故提出儿子不是其亲生的之类的话刺激胡某,致使胡某身患高血压、头痛病,故坚决要求刘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对于胡某要求刘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16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