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于2004年1月11日与孙晓瑾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在与孙晓瑾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孙某伪造了“户口簿”及与孙晓瑾的“离婚证”,于某年11月14日与陈某举行婚礼,其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H瑞虹路X室至2013年初,期间,被告人孙某与陈某育有一子(2012年7月5日出生)。律师
被告人孙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四平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谢某、洪某、钱某的证言,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上海市杨浦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被告人孙某与陈某举办婚礼的《请柬》、照片,《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离婚证”、“户口簿”,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孙某自首,提请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对被告人孙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考虑。律师
维护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杨刑初字第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