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被告人秦某与舒某在安徽省铜陵县成德村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女,1998年秦某离家至上海务工。1999年,秦某与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育有二子。
被告人秦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舒某、程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铜陵县老洲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秦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律师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松刑初字第1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