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l月25日,被告人贾a与杨H登记结婚,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贾a在与杨H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徐a明知贾a有配偶的情况下,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在H闵行区梅陇镇许泾村暂住处,并于2007年9月生育一子。
某年11月16日,被告人贾a、徐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贾a、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a的陈述、谅解书,证人丁a、刘a、宣a的证言,安徽省民政厅颁发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预防接种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贾a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徐a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贾a、徐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a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a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3)闵刑初字第1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