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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诉丈夫新配偶重婚,无证据对方明知不构成犯罪

自诉人洪某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瞿某是合法夫妻关系,但被告人瞿某与被告人杨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律师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瞿某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杨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被告人瞿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洪某宣读并出示了结婚证、住院病案首页、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资料、计划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电费、通讯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瞿某对上述控诉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瞿某没有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故瞿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律师

被告人杨某提出其不知道被告人瞿某已结婚,当其知道瞿某已有家庭时即与瞿某分手;其辩护人提出自诉人控告杨某构成重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的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已与被告人瞿某分手。

自诉人洪某与被告人瞿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7年生育一子。2005年间,被告人瞿某与被告人杨某相识并恋爱,被告人杨冬燕不明知被告人瞿某已婚的情况下以两人夫妻名义同居于上海市某房屋内,2008年生育一女。

认定有下列证据证实:结婚证、上海市独生子女证证实,被告人瞿某与自诉人洪某于1986年结婚,1987年生育一子。住院病案首页证实,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入院生育孩子时写明与被告人瞿某的关系为夫妻。律师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户籍资料、计划生育证明证实,被告人瞿某与被告人杨某所生的女儿的出生日期,母亲姓名杨某、父亲姓名瞿某,现入户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瞿某、杨某与两人所生女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相关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瞿某参加其外甥女的婚礼。电话费、通讯费发票证实被告人上瞿某居住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的相关费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09)浦少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瞿某、杨某所生的女儿现随瞿某生活。被告人瞿某、杨某的供述。律师

被告人瞿某的辩护人提出瞿某没有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故瞿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查,相关的结婚证、住院病案首页、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资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照片、计划生育证明、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足以证实瞿某作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瞿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故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某提出其不知道被告人瞿某已结婚,当其知道瞿某已有家庭时即与瞿某分手;其辩护人提出自诉人控告杨某构成重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查,因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杨某明知瞿某有配偶而与瞿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自诉人控诉杨某构成重婚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律师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处罚。

自诉人控诉瞿某构成重婚罪,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瞿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无罪。(2012)浦刑初字第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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