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a与王a于1987年登记结婚。2006年底,魏与胡a搭识后两人开始交往并发生两性关系。自2007年4月至2009年下半年,魏与胡a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于上海市x路x号工地一出租房、上海市x路x号x商铺等处,并生育一子。
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魏a经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魏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a、王a、郭a的证言及郭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有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魏a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魏a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a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2010)闵刑初字第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