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初,被告人彭a因业务关系结识被害人许a后,隐瞒自己法定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向许出示假离婚证并承诺要与许结婚,后二人自2008年11月起以夫妻名义在H闵行区某镇某号出租房共同生活至2009年6月。
被告人彭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a的陈述,证人李a、刘a、王a、孙a、李b、曹a的证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离婚证的手机截图,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彭a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被告人彭a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闵刑初字第1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