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3年9月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在H西宝兴路某弄某号某室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于2004年7月、2006年5月育有二子。律师
被告人刘某隐瞒真相,于2006年3月9日在江苏省邳州市民政局与被害人林某登记结婚,2006年6月与林生育一子。嗣后,被告人刘某又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在H上述地点共同生活,直至本案案发。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陈述笔录,证人张某、邵某证言,江苏省邳州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刘某、林某结婚证,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及刘某与张某生育的二个儿子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某有配偶而重婚,已构成重婚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虹刑初字第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