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彭某某在江苏省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女。王某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乔某在上海市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女。之后,王某又与叶某共同生活,共同生育一女,并在江苏省某市举行了婚礼仪式。另查明,王某在北京市结识了冯某,又与冯某共同生活,共同生育一子一女。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诉,并提供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彭某、乔某、叶某的陈述笔录及书面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笔录及书面陈述,相关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相关的出生证明、户籍材料,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嵇某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律师
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重婚,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重婚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