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某年5月间,被告人闫a在明知陶a与被害人姜a合法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仍与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12月22日共同生育一子。律师
某年3月2日,被告人闫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闫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a的陈述,证人杨a、陶b的证言,相关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闫a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闫a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a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1)闵刑初字第7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