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被告人曹某和被害人戚某结婚。2001年,曹某在工作中结识被告人余某,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被戚新发现并吵闹后,余某、曹某先后搬至H嘉定区。2006年起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并于2007年9月生育一子。律师
被告人曹某、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戚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民事调解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有关报案材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记录等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两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曹某、余某在曹某和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曹某、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余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1)金刑初字第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