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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夫妻名义生活,再婚是否构成重婚

景先生和案外人束女士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他来到大陆,在歌厅认识了一名女子詹小姐,两人非常谈得来。后来詹小姐怀孕了,就提出结婚。景先生想和原配妻子离婚,可回到香港后发现原配远去了美国,寻不到她的人。

他想反正自己在香港结婚,大陆的人也查询不到。就和詹小姐在当地领取了结婚证。之后他的妻子束女士也来到大陆,寻找到丈夫后,发现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和自己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属于重婚,她要求宣告景先生和詹小姐的婚姻关系无效。

同样的,还有一起类似案件,龙先生和妻子在七十年代末就办理了婚礼,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之后妻子十多年没有生育,好不容易怀上了孩子却流产了。最近龙先生在广场舞上认识了一名外来妹,发生关系后对方竟然怀孕了。他想到自己和妻子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想和外来妹结婚。但他的朋友认为不妥,故而建议他找律师法律咨询一下。

沈洁律师认为龙先生夫妻两人之间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两人早在七十年代末就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就用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同居时两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在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属于无效。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样做的后果,龙先生还会涉嫌构成重婚罪,可能会被判处几个月的拘役或一两年的有期徒刑。律师

《婚姻法》规定奉行一夫一妻制,任何公民在已有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的婚姻无效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既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现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后,才可以再行结婚。

未解除的“前婚”不仅包括法律婚还包括事实婚。当事人在前婚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虽然后一次婚姻登记本身存在效力问题,但不影响其构成重婚。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重婚,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管同居与否,重婚即已构成,也就是说一领取结婚证,就构成重婚。对于法律重婚的认定比较容易,只要当事人在前婚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就可以认定为法律重婚。

重婚的第二种形式是事实重婚,前婚没有合法解除,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重婚的难点在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当事人本身的否认,与当事人交往频繁的邻居、朋友不愿或不敢作证,导致证据收集和认定困难,故而造成事实重婚的判断也比较困难。

婚姻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条件,但婚姻成立不等于婚姻有效。如果成立的婚姻违背法定的有效条件,就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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