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R犯重婚罪,2016年年底至案发期间,被告人R在与T存在法定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Y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律师
被告人R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R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T、Y、张2、王某2、张某3的证言;《报案材料》、《结婚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出院小结》、《授权委托书》、《新生儿出生记录》、《出生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R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R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R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R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沪0113刑初10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