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U犯重婚罪,U与被害人I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两女。2017年,U与P(另案处理)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4月U在尚未与I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P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律师
2018年4月被告人U与P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至徐泾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U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I的陈述笔录,证人P的证言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U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U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U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沪0118刑初2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