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L是福建农民,在老家娶有一妻,于1969年在当地办理婚礼,此后双方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婚后育有三女。1990年L外出做生意,此后每年回家一次,2000年L在某城市和H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儿。律师
几年后L因肝癌很快死亡,其妻子在整理遗物中发现了福建老家的地址、信件和照片。发觉L在福建有不少遗产,因此联系到了L在福建的妻子,要求继承遗产,而L在福建的家人均认为,H的婚姻是不合法的,H和儿子都不能继承遗产。
沈洁律师认为L的前一个婚姻系事实婚姻,由于该婚姻发生在1994年之前,法律认可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而H的婚姻是建立在L重婚的基础上,应属于重婚引起的无效婚姻。律师
至于无效婚姻由谁提起,由于本案的婚姻当事人L已经死亡,因此根据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该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所以和继承有关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婚姻无效诉讼,主要是两位配偶及他们的子女,L的近亲属,比如父母。律师
如果法院确立婚姻无效后,直接的后果就是影响遗产继承,H和L的婚姻将被认定无效,不能以配偶身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L的遗产,当然在区分L遗产和L前一次婚姻的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分割出其福建老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才能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