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犯重婚罪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

1999年10月19日,被告人夏某与马某登记结婚。2005年8月起,被告人夏某在未与妻子马某解除婚姻关系的状况下,与被告人张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夏某与马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两被告人于2006年2月生下一子取名夏某一。律师

被告人夏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金某、干某、徐某、沈某等人的证言及金某的辨认笔录,《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平湖市新埭医院病历、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夏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社会危害不大,故请求对被告人夏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夏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夏某、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夏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金刑初字第25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