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在有配偶蒋某的情况下,仍与明知其有配偶的被告人杜某在上海市宝山区等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某年2月生育一子。律师
某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某年7月6日,被告人杜某经电话通知至公诉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杜某的供述;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陈某的证言;湖南省道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湖南省某村委会及道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分别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有配偶,仍与被告人杜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杜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有配偶,仍与被告人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被告人杜某自动投案,均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作判决,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律师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杜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2011)宝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杜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1)宝刑初字第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