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戚某,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姑塘村毛庄组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某号宿舍。律师
被告人自报刘某,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东陈村范郢组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某号宿舍。
9月至某年12月期间,被告人戚某有配偶,被告人刘某明知戚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某年12月19日,被告人戚某与刘某在本区新桥镇九新公路某号工地发生感情纠纷,二名被告人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均主动供述重婚事实。律师
被告人戚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戚某、冉某、冉某、樊某、王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戚某有配偶,刘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戚某、刘某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刘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律师
根据被告人戚某、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戚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松刑初字第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