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甲诉胡乙离婚纠纷一案,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较好,七年后生育女儿沈乙。生育女儿后,双方因抚养女儿及处理对方父母关系等问题不能统一意见,致夫妻关系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律师
沈甲起诉离婚,称早在孩子出生前因性格不和,曾闹过离婚,后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重归于好。孩子出生后因抚养纠纷,胡乙对沈甲父母不理不睬,拒绝来往。后将门锁换掉,赶走沈甲。
此后沈甲多次报警,请求警察介入调解,但胡乙拒绝沈甲回家,沈甲开始居住在父母家中至今。分别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还有和好可能,不予准许离婚。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况依旧,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要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沈乙由沈甲抚养,胡乙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律师
胡乙称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决不同意离婚。沈甲婚后热衷于婚外恋,在周边刻意制造“夫妻感情破裂”的假象;沈甲明知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但沈甲谎报、虚报夫妻共同财产。
松江区荣乐五村的房屋一套系双方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委托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进行了估价,估价结果为总价104万元,折合单价12,410元/平方米。律师
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较好,生育女儿后,双方为抚养女儿等生活琐事开始发生纠纷,后又因沈甲与其他异性的交往问题,双方关系日趋恶化。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在两次判决不予支持离婚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沈甲坚持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律师
双方所生女儿沈乙长期与胡乙共同生活,离婚后,女儿沈乙继续与胡乙共同生活有利于其的稳定生活,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沈甲应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女儿抚养费,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至沈乙十八周岁止。律师
座落于松江区荣乐五村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目前该房由胡乙及女儿居住等实际情况,判归胡乙所有,由胡乙向沈甲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沈甲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权利人的变更登记手续。(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54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