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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嫖娼导致分居,妻子诉请离婚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之后被告因嫖娼和犯罪被判处刑罚,双方于2010年起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年支付女儿抚育费96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双方无和好可能,但要求在原告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的前提下同意离婚。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行相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小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时而发生争吵,争执激烈时甚至发展成互殴。2008年8月7日,被告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某币15000元。2011年5月17日,被告王某因缓刑考验期限内嫖娼被行政拘留,根据执行机关的建议,对被告王某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自此两人分居,原告在被告收监后不久即搬离双方共同租住处。2013年9月,被告刑满释放,双方仍分居。今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律师

庭审中,原告自认目前月收入约2200元,被告自认目前收入约500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户籍资料、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1年5月被告在缓刑期间因嫖姻被收监执行,双方到此分居至今,被告刑满释放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现分居已逾三年,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双方无和好可能,对此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本案中双方的婚生女儿在被告入狱后一直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目前被告的收入和家庭居住条件均优于原告,故目前情况下婚生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律师

据此,为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婚生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女儿抚育费,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在搬离后,虽承担了部分抚育费,但承担比例相对较少,故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酌情确认原告补付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的抚育费10000元。关于债务问题,原、被告对于债权人、债务金额及债务用途意见不一,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无权在本案作出处理。众债权人可与原、被告另行协商或另案诉讼。律师

为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某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王小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的抚育费10000元;自2014年11月起,原告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55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抚育费支付方式:2014年11月至12月的抚育费11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起每月的抚育费按季支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支付当季度抚育费1650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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