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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搭识上百女性,尚不构成法律上过错方

原告刘a诉称,原告于2010年通过百合婚恋网与被告结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于2011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律师

原告发现被告是一个极端利己主义者,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不接送、不照顾,完全没有责任心。被告利用微信及QQ,通过网络大面积向陌生女性发布淫秽短信,与众多女性进行淫秽聊天,以极其恶劣下流的行为勾搭近百位陌生女性,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使夫妻关系完全恶化。原告认为,被告对夫妻感情极其不忠,勾引异性,传播淫秽信息,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扶养义务,遗弃原告,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律师

被告属于过错方,应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任何挽回的可能。原告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原告婚前财产归还原告,合计约5万元;3、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被告温a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告主张返还婚前财产和赔偿精神损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律师

双方一致确认:1、原告婚前出资购买了皮质转角沙发一套、46寸松下电视机一台、32寸夏普电视机一台、茶几两组、卡萨帝冰箱一台、梳妆台一套(含座椅)、电视柜一组、窗帘及室内软装潢,上述财产现均在被告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航东路255弄B室房屋内;2、被告婚前为原告购买了钻戒一枚、白金对戒一枚,原告婚前为被告购买白金对戒一枚,上述三枚戒指现均在原告处;3、被告婚前支付原告母亲礼金2万元;4、婚礼当天,原告父母送给被告红包12,999元。律师

对于上述财产,双方的处理意见如下:1、对于家具家电、窗帘及室内软装潢,原告认为上述财产购买时价格约为5万元,现要求由被告取得,并以原价支付折价款,被告同意上述财产归其所有,但认为应考虑折旧,且窗帘已包含在室内软装潢之内,同意支付原告折价款以4万元计;2、对于戒指,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钻戒和对戒各一枚,若原告主张赠与的意见成立,则要求原告返还为被告购买的对戒一枚,而原告不同意返还,要求全部归原告所有;3、对于礼金2万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一半,而原告认为原告父母已在结婚当天还给双方,不同意返还;4、对于红包12,999元,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一半。另外,原告称为参加婚宴,原告父母为亲友租车支付租车费用8,000元,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对该笔支出不确认,不同意返还。律师

婚姻以夫妻感情的维系为基础。本案中,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交往时间较短,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亦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以致夫妻感情失和。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保护无过错方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酌情处理。对于家具家电及室内软装潢(含窗帘),因双方对上述财产的处理方式已达成一致,予以确认,即上述财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律师

由于上述财产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购买,取得后亦实际用于家庭生活,使用至今必然发生价值贬损,现原告要求被告以原价返还,不尽合理,应按使用折旧后的现有价值确定折价款的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收据,综合考虑上述财产的购买时间、价格及使用情况等,酌情确定上述财产的现有价值。

对于戒指,双方购买首饰的行为虽发生于结婚之前,但实际均赠与了对方,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为原告购买的钻戒和对戒的主张,依据不足,难以支持。同理,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戒指,应返还被告。对于被告支付原告父母的礼金2万元,实为彩礼,由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婚后又共同生活,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于法无据。律师

对于原告父母送给被告的红包12,999元,根据该款项的取得时间、场合等因素,认定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原告父母为亲友参加婚宴,所付租车费用8,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依据不足。

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作为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方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法律对此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a与被告温a离婚;二、现在上海市闵行区航东路255弄B室房屋内的皮质转角沙发一套、46寸松下电视机一台、32寸夏普电视机一台、茶几两组、卡萨帝冰箱一台、梳妆台一套(含座椅)、电视柜一组、室内软装潢(含窗帘)归被告温a所有;三、被告温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a48,000元;四、原告刘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温a白金戒指一枚。(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4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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