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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调查是否有必要

沈洁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发现有些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热衷于婚外情调查,调查的目的多种多样,其中有一部分人是希望在诉讼离婚的时候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多分财产,那么花费巨资的婚外情调查是否真的有必要?律师

取得了婚外情的证据是否一定能获得婚姻损害赔偿?

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才有婚姻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是过错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外情取证主要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必须是过错方和第三人有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而不是几张照片、一段录像,一般认定同居的必须连续同居三个月以上,这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有的法院认为连续六个月以上才能认定为同居。律师

所以即使取得婚外情证,也未必获得法院的支持,具体请查询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张建芬诉朱德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有婚外性行为的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多少?律师

上海地区的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下,本人所查询到的的婚姻损害赔偿案例都是数千到一万左右,没有听说有赔十万、二十万的。倒是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非过错方进行了照顾,我所经手的案件中,有法官分给非过错方其地段较好的房子,给过错方地段较偏僻的房子,尽管数套房屋的评估价类似,但潜在升值空间绝对不同。花数万巨资去进行婚外情调查在经济上未必合算,如果发现对方有过错行为的,受害人在平时应当注意收集家庭共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防止对方积极转移财产才是较好的选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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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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